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作者:庞丽娟、杨小敏(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党全国上下同心、顽强奋战,实现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伟大胜利。教育作为国家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和治本之策,发挥了“扶智”“扶志”的重要作用。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决定性胜利,我国已步入小康社会,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立足当下、放眼未来,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和新增贫困,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道路上的持续减贫,我们仍需铸牢减贫意识,进一步深化教育扶贫,并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着力于人的培养
作为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教育是人类通过传递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以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教育产生和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以促进个体层面人的持续发展从而实现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目的。教育的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教育在扶贫开发与脱贫攻坚中发挥根本性作用,是实施教育扶贫的内在逻辑起点。进一步说,教育扶贫的实质在于通过对人的培养,着力于对人的思想观念、意志品格、情感态度、视野思路、核心素养、职业技能、行为能力等各方面的内在动机激发和外在行动赋能,使个体获得在现代社会求生存、助立足、谋发展的本领,有效摆脱贫困,进而从根本上消除群体化贫困和社会性贫困。这种精准扶贫的逻辑是对于面向社会全体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而言的,是基于有目的、有组织、有保障的学校教育形态所开展的教育赋能和基于此的教育扶贫与减贫。
运行机制上,教育扶贫过程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将教育纳入扶贫开发、脱贫攻坚等内容,保障儿童接受基本教育的需要和基本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基础教育领域,主要是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同时,以政府“兜底”的方式确保处境不利家庭不因教育支出负担而陷入贫困。另一方面,通过职业技能与综合素养培训服务及相关资源的支持,助力各类对象面向劳动力市场“能就业”“就好业”或再就业与创业,由此助推个体和家庭有维持生活发展的稳定收入,实现脱贫。这主要体现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
正视发展性贫困
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与其他扶贫开发举措一样,教育扶贫要“扶”得切实有效,就要服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和基本规律,紧扣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按照发生、特征、形态、影响等不同维度,贫困存在多种理论上的分类。常见的有两组概念,一是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二是生存性贫困与发展性贫困。贫困形成的过程与原因非常复杂,诸多因素以不同组合方式镶嵌于特定的经济社会结构,并伴随经济社会转型和人口结构变化以及特定的制度安排而发生作用,导致区域、局部、群体或个体性贫困。
相对确定不变的、与物质生活水平密切相关的绝对贫困,可以参照特定标准、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中财力物力人力进行消除,而动态变化的相对贫困与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的需求层次相关,属于发展性贫困,需要持续斗争且较难消灭。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指出,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当前,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通信等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制造强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等重大战略和政策实施,将推动未来经济社会持续的深度变革。我们要高度警惕可能不断发生的传统产业行业群体被甩出性失业、新标准下经济层面的生存性贫困,特别是社会个体由于阶段性适应能力不足而制约发展的物质、精神和文化等层面的发展性贫困等。
从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趋势来看,较长时期存在特定标准、形态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和贫困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无论是对扶贫开发与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还是应对新的挑战与改革发展任务,新一阶段的扶贫开发都要对继发、再生的发展性贫困予以高度重视。202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颁发,强调“推动脱贫地区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教育扶贫要服务于持久地解决相对贫困和发展性贫困,服务和贡献于国家新的扶贫开发和持续减贫,为推进共同富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贡献。
深化教育的根本性作用
新时代,深化教育在持续减贫中的根本性作用,坚持立足国家发展战略、立足人的全面发展、立足区域协调发展、立足社会和谐稳定,实施有效脱贫、长效扶贫和引导致富。
一是立足国家发展战略,推动人力资本的精准与深度开发。着重于紧密对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任务,精准发力,促进人力资本持续、深度开发,贫困人口发展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大势,对接各级各类人才的需求。二是立足人的全面发展,提升人人追求美好生活的能力。充分利用不同类型教育的特点,有效激活个体内在动力,助力形成贫困人口脱贫和致富的永续机制。三是立足推进区域发展,助力经济与社会全面转型升级。以融入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一带一路”倡议、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为引领,以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强化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为实现全国总体一盘棋、各地差异化发展提供充分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四是立足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收入分配结构的优化。以推动个体就业、创业能力的形成,促进扩大就业和提升就业质量为重点,促进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和低收入者增收,发挥教育扶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作用。
对于教育本身,无论是作为一种人类活动,还是一种基本公共服务,都须上升为国家事业在现代社会建设中的持续发展,如此才能有效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功能。深化教育扶贫,服务持续减贫,要牢牢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不动摇,举全党全国全社会之合力加快推进教育向更高水平发展,从而系统、深刻地提升教育体系服务持续减贫的能力。
具体而言,学前教育阶段,要强调普惠发展,实施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多样态普惠性资源供给,有针对性地对扶贫开发对象实施保障性婴幼儿照护机制,通过促进解放劳动力、释放生产力,进一步阻止贫困的发生。义务教育阶段,要加快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除了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框架下强化补短板、提供有质量的免费教育服务之外,还要基于有效的依法监督形成一套扶贫开发的劳动力成本补偿办法,消除和防范由家庭收入压力引致的辍学问题,为阻断贫困的滋生和代际传递提供激励机制保障。高中教育阶段,要坚持多样化发展,加强对经济困难家庭的经济补助,防范出现“因教致贫”现象。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发挥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作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以服务与提升弱势地区弱势群体就业能力为重点,瞄准以进城务工人员及数以千万计的随迁子女、城镇户籍人口中就业竞争力较弱的群体和农村资源获取能力较弱的家庭等四大类人群中现有或潜在劳动力人口,准确有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扶贫减贫。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